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85號
原 告 陳嘉仁
本件原告與
被告永泰國際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1,542,2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,34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
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。另請一併提出原告陳嘉仁、
被告永泰國際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
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記
事欄勿省略)到院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
民事庭 法 官 董惠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
書記官 林恬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