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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8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補繳裁判費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285號 原   告 陳嘉仁 本件原告與被告永泰國際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 同)1,542,2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,34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另請一併提出原告陳嘉仁、 被告永泰國際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 事欄勿省略)到院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民事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恬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