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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30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補繳裁判費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303號 原   告 東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煜堤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       謝亞哲律師       朱一品律師 被   告 陳烏棕之全體繼承人       陳彥璋       陳茂傳       陳賴阿美之全體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繳裁判費,即駁回其訴: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  費;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   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   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;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   併計算之。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   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;再按因地上權涉   訟,其價額以1年租金15倍為準;無租金時,以1年所獲可視   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;如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   價者,以地價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、第77條之2第1   項、第77條之4定有明文。再按關於終止並塗銷地上權登記   之利益,與請求拆屋還地之訴訟目的相同、利益一致,故其   訴訟標的之價額自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(臺灣高等法院   暨所屬法院10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5號審查意見及   研討結果參照)。末按原告之訴,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 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應定期間命其補   正,逾期未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  亦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原告訴之聲明如附表   一所示,揆諸前揭規定,原告聲明請求終止並塗銷宜蘭縣○   ○鄉○○○段○○○○號土地(下稱系爭土地)上設定之地上   權(下合稱系爭地上權)部分,係因地上權涉訟,其價額均   應以1年租金或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15倍為準,是此部   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600元(計算詳如附   表二所示)。至於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、第821條規定   請求被告等人拆除其所有之地上物並返還系爭土地與全體共   有人部分,其訴訟標的價額應按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   ,即以地上權人占用土地之價額為準。是此部分之訴訟標的   價額為8,224,027元(計算詳如附表二所示)。又原告請求   終止並塗銷系爭地上權登記之利益,與請求被告等人返還系   爭土地之訴訟目的相同、利益一致,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   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8,22   4,02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,47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 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   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三、提出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(所有權全部)及   異動索引(權利人年籍均勿遮蔽)。 四、提出上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土地所有權部欄所列全體所有   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(已列為本件原告部分無庸提   出)。 五、提出上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土地他項權利部欄所列地上權  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。 六、如上開四、五、所示之所有權人或地上權人已死亡,則應提   出其除戶戶籍謄本、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   謄本附記事欄,並陳報其繼承人有無依法向法院聲明拋棄繼   承。倘繼承人有無不明,應陳報其遺產管理人。 七、提出宜蘭縣○○鄉○○○段○○○○號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   一類謄本(權利人年籍均勿遮蔽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,應於送達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新臺幣 1,000元。其餘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文瑜 附表一:原告訴之聲明 ㈠、兩造就坐落於宜蘭縣○○鄉○○○段○○○○號土地,如起訴   狀附表所示地上權設定應予終止,被告等人並應將如起訴狀   附表所示之地上權塗銷。 ㈡、被告等人應將起訴狀附表所示建物拆除,並將土地騰空返還   予原告及全體共有人。 附表二: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地上權坐落地號:宜蘭縣○○鄉○○○段○○○○號(重劃前:國民段93地號)土地       │ │土地面積:1,724.04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│民國109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:新臺幣(下同)26,187元/㎡                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登記│收件年期及字│ 地上權 │權利範圍│設定權利範圍│年租金│1年租金 │ 設定範圍 │ │次序│號(民國) │ 權利人 │    │      │   │之15倍 │ 土地價額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3-1│38年下五結字│ 陳烏棕 │ 空白 │ 15坪(即 │ 80元 │1,200元 │ 1,298,613元│ │  │第1745號  │    │    │ 49.59㎡) │   │    │  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3-2│81年羅字  │ 陳彥璋 │ 空白 │ 40坪(即 │ 80元 │1,200元 │ 3,462,707元│ │  │第813號   │    │    │ 132.23㎡)│   │    │  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4-1│38年下五結字│ 陳烏棕 │    │ 40坪(即 │   │1,200元 │      │ ├──┤第1799號  ├────┤ 空白 │ 132.23㎡)│ 80元 │    │ 3,462,707元│ │ 4-2│      │陳賴阿美│    │      │   │    │      │ ├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備註: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合計:│3,600元 │ 8,224,027元│ │設定範圍土地價額計算式:設定權利範圍×公告土地現值 │   │    │     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