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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31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補繳裁判費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312號 原   告 福陞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江淑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春伯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,原告前聲請支付 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879,705 元,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9,612元,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 500 元,尚應補繳19,112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 ,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庭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佩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