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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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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57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6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及貨款等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9年度訴字第157號 原   告 京震昌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俊男 訴訟代理人 楊進興律師 被   告 瑞鈦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耀盛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及貨款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壹仟捌佰捌拾元,及自民國 一百零九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。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陸拾柒萬參仟參佰零捌元,及自民國 一百零九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為被告供擔保新臺幣肆拾壹萬捌仟元後,得 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壹仟捌佰捌拾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為被告供擔保新臺幣伍拾伍萬捌仟元後,得 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陸拾柒萬參仟參佰零捌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 事實及理由 壹、程序方面: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。 貳、實體方面: 一、原告起訴主張: (一)票款部分: 被告前於民國108年2月至同年3月間,先後多次向原告訂 購洗髮精、沐浴乳等多項貨品,其貨款合計為新臺幣(下 同)1,251,880元。被告並向原告表示定當依約月結方式 付款,絕無問題。致原告陷於錯誤而依約將全部貨品交付 被告。嗣經原告請求被告付款,被告始簽發交付票面額合 計為1,251,880元如附表所示之二張遠期支票,以為給付 貨款。詎料,上述支票經屆期向銀行提示後,竟因存款不 足及拒絕往來戶退票,被告迄今仍未給付票款,為此,爰 依票據法第126條之規定,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,251,880 元,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。 (二)貨款部分: 被告復又於108年4月至同年7月間,先後多次向原告訂購 洗髮精、沐浴乳等多項貨品,其貨款合計為1,673,308元 。被告並向原告表示定當依約月結方式付款,致原告陷於 錯誤而依約將全部貨品交付被告。詎料,被告迄今仍未為 給付貨款。為此,爰依民法第345條、第348條第1項之規 定,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,673,308元,並聲明如主文第 二項所示。 二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。 三、經查,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、退 票理由單、收款對帳單簡要表、銷貨單(即簽收單)、估價 單(即簽收單)及發票為證。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 通知,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,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, 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,視同自 認,是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從而,原告分別依票據及買 賣之法律關係請求:①被告應給付原告1,251,880元,及自 109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。②被告應給付原告1,673,308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 翌日起(即109年4月18日)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,均為有理由,均應予准許。 四、原告陳明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,經核無不合,爰酌定 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,並依職權宣告被告如為原告預供相 當之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 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(應附繕本)。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┌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│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 面 金 額 │票據號碼 │利息起算日 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1│瑞鈦實業有限公司│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蘇澳│108年09月10日 │188,660元 │HE0000000 │109年3月4日 │ │ │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2│瑞鈦實業有限公司│合作金庫銀行商業蘇澳│108年10月10日 │1,063,220元 │HE0000000 │109年3月4日 │ │ │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