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74號
原 告 協邑空間設計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政信
訴訟代理人 林國漳
律師
被 告 陳傳盛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
承攬報酬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,由被告
住所地之法院管轄(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
前段)。法院認為訴訟無
管轄權者,得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
管轄法院(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)。
二、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8年4月間委請其承攬坐落臺北市
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○○巷○○號5樓房屋之裝修工程,目前尚積
欠工程尾款新臺幣(下同)1,597,810元未清償。屢經催討
,被告仍無意給付,原告僅得提起本件訴訟。
並聲明:被告
應給付1,597,810元予原告。
三、
經查,被告之
住所地在臺北市內湖區,此有被告
陳報狀及所
附
戶籍謄本附卷
可參,並
非本院管轄範圍。又原告復未主張
或舉證本院就本件有何
特別審判籍,且卷內亦無任何資料顯
示本院就本件有管轄權。從而,依前開規定,原告向無管轄
權之本院起訴,顯屬違誤,
爰依職權,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
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
民事庭 法 官 謝昀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
書記官 吳文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