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7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9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訴字第274號 原   告 協邑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政信 訴訟代理人 林國漳律師 被   告 陳傳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(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前段)。法院認為訴訟無管轄權者,得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(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)。 二、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8年4月間委請其承攬坐落臺北市 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○○巷○○號5樓房屋之裝修工程,目前尚積 欠工程尾款新臺幣(下同)1,597,810元未清償。屢經催討 ,被告仍無意給付,原告僅得提起本件訴訟。並聲明:被告 應給付1,597,810元予原告。 三、經查,被告之住所地在臺北市內湖區,此有被告陳報狀及所 附戶籍謄本附卷可參,並本院管轄範圍。又原告復未主張 或舉證本院就本件有何特別審判籍,且卷內亦無任何資料顯 示本院就本件有管轄權。從而,依前開規定,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,顯屬違誤,依職權,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 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吳文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