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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7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6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居間報酬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訴字第27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玉山開發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峻傑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游萬全       游萬寶       游萬益       林妙容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79號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, 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,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。有下 列應補正事項: 一、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第一審判決,改判被上訴人游   萬全、游萬寶、游萬益應各給付其新臺幣(下同)25萬元,   被上訴人林妙容應給付其37萬5,000元。是其上訴利益合計   112萬5,000元,核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,280元,尚未據上訴   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  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。 二、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,應一併補正,並附具繕本(含全部   證據)俾供送達對造,或逕將繕本送對造。 三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6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6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憶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