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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8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1 年 04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拆屋還地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9年度訴字第282號
原      告  大豐磚廠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何美芳 
訴訟代理人  何嘉昇律師
被      告  旺樹園國際觀光農場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劉江宜 
被      告  梅花湖休閒旅館有限公司

兼  法  定
代  理  人  郭秀惠 
共      同
訴訟代理人  陳敬穆律師      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        主 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1年5月30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。兩造並應就本件羅東地政事務所109年8月11日複丈成果圖B、C、D部分,與110年8月10日複丈成果圖N-1、N-2、N--3、N-6、N-9、I-2及J-1部分是否有重複標示,及採取何者為準表示意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4   月  26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法 官 張軒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4   月  26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 林憶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