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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32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2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償還委任之必要費用等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訴字第323號 原   告 昌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美雲 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律師       陳聖涵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乙璋、賴容信間因償還委任之必要費用等事件 ,原告於民國109 年12月4 日以民事準備(一)狀備位聲明擴張 訴之聲明至新臺幣(下同)10,579,77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 5,104 元,扣除原告已繳納之53,371元,尚應補繳51,733元。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三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本院得駁回其備位聲明。 中  華  民  國 110   年  2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庭 法 官 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葉宜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