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23號
原 告 昌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余美雲
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
律師
陳聖涵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賴乙璋、賴容信間因償還委任之
必要費用等事件
,原告於民國109 年12月4 日以民事準備(一)狀
備位聲明擴張
訴之聲明至新臺幣(下同)10,579,770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0
5,104 元,扣除原告已繳納之53,371元,尚應補繳51,733元。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
翌
日起三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本院得
駁回其備位聲明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
民事庭 法 官 伍偉華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
書記官 葉宜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