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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32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3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償還委任之必要費用等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訴字第323號 上 訴 人 即被  告 賴乙璋(原名:賴文元) 視同上訴人 即被  告 賴容信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昌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 請求償還委任之必要費用等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, 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。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 下同)10,112,97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1,584 元,未據上訴 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未繳,本院得駁回上訴, 另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,應一併補正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庭 法 官 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葉宜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