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344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履約保證金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9年度訴字第344號 原   告 家家水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振河 訴訟代理人 王清白律師       張又勻律師 被   告 順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世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 3 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三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零陸佰元由被告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,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。 二、原告主張:兩造於民國101 年7 月3 日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書 (下稱系爭共同投標協議書),約定由兩造共同投標新北市 板橋區江翠國民小學(下稱江翠國小)老舊校舍整建第2 期 工程(下稱系爭工程),並由被告順世股份有限公司(原名 順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)為代表廠商參與投標,系爭工程 於101 年7 月6 日以新臺幣(下同)285,800,000 決標予兩 造,並由被告於101 年7 月18日代表簽訂新北市板橋區江翠 國民小學老舊校舍整建第2 期工程契約書(下稱系爭工程契 約書),而依系爭工程契約書之約定,兩造必須繳納履約保 證金2,920 萬元,原告遂依系爭共同投標協議書所約定承攬 系爭工程之比例百分之14.92 ,以匯款方式交付被告履約保 證金400 萬元,被告則以提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羅 東分公司(下稱土地銀行羅東分行)出具之履約保證金連帶 保證書以代繳納履約保證金。嗣因被告發生財務危機而無法 繼續履約完成系爭工程,而由凱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 凱達公司)繼受被告對於江翠國小之權利義務及責任部分, 至於兩造間之履約保證金爭議,依兩造、凱達公司及江翠國 小所簽訂之新北市板橋區江翠國民小學老舊校舍整建第2 期 工程採購契約共同承攬成員接辦協議書(下稱系爭接辦協議 書)第2 條後段之約定,應由兩造自行處理等情,經本院10 6 年度訴字第321 號判決所認定,又系爭工程業已完工結算 在案,亦無履約保證金應沒收之事由發生,江翠國小依約應 解除土地銀行羅東分行之保證責任等情,亦歷經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103 年度建字第82號、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度建上字 第117 號及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1945號判決所認定。 是系爭工程既已完工結算,且履約保證責任亦已解除,則依 系爭共同投標協議,被告自應返還原告交付被告之上開履約 保證金400 萬元,爰依系爭共同投標協議之法律關係,提起 本件訴訟等語。並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400 萬元,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。 三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。 四、經查,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工程 標單、系爭工程契約書、系爭共同投標協議書、宜蘭縣頭城 鎮農會匯款申請書、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、系爭接辦協議 書、土地銀行羅東分行106 年11月13日羅逾字第0000000000 號及107 年6 月19日羅逾字第1075002057號函、本院106 年 度訴字第321 號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 年度建字第82號、 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度建上字第117 號及最高法院106 年度 台上字第1945號判決等件影本為證,並有土地銀行羅東分行 所提出之授信申請書、授信核覆書、綜合融資分次撥款同意 書及請領貸款書同意書、請領貸款書、放款支付計算書、設 定質權登錄單、履約保證金保證書及未銷帳明細查詢等件影 本在卷可參。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 ,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,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 正。從而,原告依系爭共同投標協議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 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本件訴訟費用額 ,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(新臺幣)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40,600元 合 計 40,600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