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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5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所有權移轉登記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重訴字第53號 被   告 即反訴原告 麒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家慶 訴訟代理人 賴成維律師 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林久美等10人間請求所有 權移轉登記事件,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反 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711,114元,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7,82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反 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反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怡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