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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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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5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所有權移轉登記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重訴字第53號 反訴原告  麒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家慶 訴訟代理人 賴成維律師 反訴被告  林久美       林文珍       黃士梁       黃立楷       黃玉玲       黃筠筠       黃以倫       黃以廸       黃士賢       黃士衡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       謝亞哲律師       朱一品律師 上列當事人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經反訴原告提起反訴,本院 裁定如下: 主 文 反訴及假執行聲請駁回。 反訴之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反訴與本訴之訴訟標的不同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 第1項應徵裁判費,反訴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 院於民國109年11月30日裁定命反訴原告於五日內補正,該 裁定已於109年12月7日送達反訴原告。反訴原告逾期未補 正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, 均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,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 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建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