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3號
反訴原告 麒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游家慶
訴訟代理人 賴成維
律師
反訴被告 林久美
林文珍
黃士梁
黃立楷
黃玉玲
黃筠筠
黃以倫
黃以廸
黃士賢
黃士衡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
謝亞哲律師
朱一品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
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經
反訴原告提起反訴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反訴及
假執行之
聲請均
駁回。
反訴之
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反訴與本訴之
訴訟標的不同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
第1項應徵裁判費,反訴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
院於民國109年11月30日裁定命反訴原告於五日內補正,該
裁定已於109年12月7日送達反訴原告。反訴原告逾期
迄未補
正,其訴顯
難認為合法,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,
均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,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
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
書記官 陳建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