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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21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6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9年度除字第21號 原   告 雅速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家銘 訴訟代理人 詹士樑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71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9年4月24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9年度除字第21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 受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 面 金 額 │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1│翎鷹興業股份有限公司│華南商業銀行宜蘭分行│雅速達股份有限公司│108年7月31日│ 40,950元 │ PD0000000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