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2號
聲 請 人 力順興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淑美
訴訟代理人 黃仲騰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8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9 年5 月11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
民事庭 法 官 董惠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
書記官 林恬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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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9年度除字第22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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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發票人│付款人│受款人│
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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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│大勤企│宜蘭縣│力順興│108年4月30日│ 10,983元 │ FA0000000│
│1 │業社李│蘇澳地│企業有│ │ │ │
│ │志青 │區農會│限公司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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