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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30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9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9年度除字第30號 聲 請 人 錦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秀菊 訴訟代理人 李麗慧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1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9年8月1日屆滿,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附表: ┌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│發票人│付款人 │受款人 │發票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1 │賓志有│合作金庫銀│錦鼎營造│108年7月20日│258,200元 │HE0000000 │ │ │限公司│行蘇澳分行│有限公司│ │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