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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5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3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9年度除字第5號 聲 請 人 國隴電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秉崇 訴訟代理人 張素卿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8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9年1月18日屆滿,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附表: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9年度除字第5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 受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│國隴電化工業股份有│彰化銀行羅東分行 │陳秉崇 │108年6月18日 │2,600元 │NN0000000 │ │ │1 │限公司陳秉崇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│國隴電化工業股份有│彰化銀行羅東分行 │黃月貞 │108年6月18日 │90,282元 │NN0000000 │ │ │2 │限公司陳秉崇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│國隴電化工業股份有│彰化銀行羅東分行 │陳郁晴 │108年6月18日 │47,436元 │NN0000000 │ │ │3 │限公司陳秉崇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│國隴電化工業股份有│彰化銀行羅東分行 │陳羿蓉 │108年6月18日 │17,160元 │NN0000000 │ │ │4 │限公司陳秉崇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│國隴電化工業股份有│彰化銀行羅東分行 │陳又慈 │108年6月18日 │17,160元 │NN0000000 │ │ │5 │限公司陳秉崇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│國隴電化工業股份有│彰化銀行羅東分行 │陳又綺 │108年6月18日 │17,160元 │NN0000000 │ │ │6 │限公司陳秉崇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