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勞簡專調字第1號
聲 請 人 郭振炎
相 對 人 力麗明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宗易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提撥勞退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調解之聲請
駁回。
調解聲請費用由
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,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,
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應定
期間先命補正。勞動事件法第22
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次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,依勞動事件
法之規定,該法未規定者,
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;聲請勞
動調解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。
勞動事件法第15條、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 項亦有明
文規定。此
乃聲請勞動調解必需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查
本件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,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
11月1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調解聲請費
,該裁定已於109 年11月20日送達聲請人,
惟聲請人
迄今仍
未補正
等情,有該裁定、送達回證及本院109 年12月18日民
事科查詢簡答表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
可稽,
是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,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
爰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、第15條、民事訴訟法第95條
、第78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
書記官 林恬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