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6號
原 告 黃詩庭
訴訟
代理人 蕭盛文
律師
孟欣達律師
被 告 世界環球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昭明
被 告 星宸浩瀚科技通訊行
法定代理人 王昭明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4萬8,531元,依勞動事
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,因確認
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
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
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
。是依
上開規定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4萬8,531元,是本件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,3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
回起訴,特此裁定。另請提出被告世界環球科技有限公司、星宸
浩瀚科技通訊行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公司負責人最新之
戶籍謄本(需記載生日、身分證字號、住址等
年籍資料、記事欄
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謝昀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
書記官 劉婉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