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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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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補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6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補繳裁判費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勞補字第16號 原   告 黃詩庭 訴訟代理人 蕭盛文律師       孟欣達律師 被   告 世界環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昭明 被   告 星宸浩瀚科技通訊行 法定代理人 王昭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4萬8,531元,依勞動事 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,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。是依上開規定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4萬8,531元,是本件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,3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 回起訴,特此裁定。另請提出被告世界環球科技有限公司、星宸 浩瀚科技通訊行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公司負責人最新之 戶籍謄本(需記載生日、身分證字號、住址等年籍資料、記事欄 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6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6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婉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