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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707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4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707號 債 權 人 世遊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今蔚 債 務 人 芳谷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羅萬基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萬叁仟玖佰陸拾元   ,及其中㈠玖仟元部分,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  起,㈡壹仟玖佰陸拾元部分,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五日   起,㈢叁仟元部分,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十一日起,均至   清償日止,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   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   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4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◎附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   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