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707號
債 權 人 世遊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藍今蔚
債 務 人 芳谷大廈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羅萬基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萬叁仟玖佰陸拾元
,及其中㈠玖仟元部分,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
起,㈡壹仟玖佰陸拾元部分,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五日
起,㈢叁仟元部分,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十一日起,均至
清償日止,均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
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
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