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058號
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雷仲達
債 務 人 僑福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李水成
債 務 人 林根旺
債 務 人 徐清連
債 務 人 林永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伍佰陸拾玖萬伍
仟伍佰壹拾肆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
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一五計算之利息,
暨自民國一百
一十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
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,按上開利率
百分之二十計算之
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
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