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
裁判書系統

系統更新將於10/17-10/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,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,請點選「重新整理」,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,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2950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6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2950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李汪志 債 務 人 星光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彭璨宏(原名彭述光) 人 債 務 人 李碧玲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佰肆拾陸萬肆   仟柒佰玖拾柒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   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   一十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  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,按上開利率  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  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   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6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◎附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   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