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294號
債 權 人 暐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瑞祥
債 務 人 天進土木包工業即吳進登
上列
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
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,或依聲
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
。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天進土木包工業即吳進登計有新臺幣
壹拾柒萬壹仟捌佰貳拾元
迄今未清償,故請求對債務人核發
支付命令等語。
惟查,依債權人所提出之卷證資料所示,欠
缺債權存在之釋明資料,經本院定
期間命債權人補正,逾期
未補正,此有送達證書
可稽,故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
付命令,
自屬無據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