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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329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7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3294號 債 權 人 暐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瑞祥 債 務 人 天進土木包工業即吳進登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,或依聲 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。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天進土木包工業即吳進登計有新臺幣 壹拾柒萬壹仟捌佰貳拾元今未清償,故請求對債務人核發 支付命令等語。查,依債權人所提出之卷證資料所示,欠 缺債權存在之釋明資料,經本院定期間命債權人補正,逾期 未補正,此有送達證書可稽,故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 付命令,自屬無據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