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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3653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8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3653號 債 權 人 礁溪巨星溫泉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丁水岸 代 理 人 張建舜 債 務 人 福客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勤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拾肆萬零參拾元,  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五計   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 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 110  年  8  月  2  日  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◎附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,應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(  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)及該法人或商號之法定代理   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   (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)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   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