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876號
債 權 人 獨傲國際創意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湧
債 務 人 哲淵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俊偉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伍佰零捌萬零玖佰伍
拾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
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
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二、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,提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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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
合法送達債務人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否則無法核發確
定證明書)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