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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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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419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8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4196號 債 權 人 棟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愛珠 債 務 人 盧宗明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民事訴訟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 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次按督促程序中,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,此為同 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所明定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查債務人之住所為 宜蘭000000000之住址,有內政部戶役政系統全戶 戶籍資料(完整姓名)查詢結果一紙附卷可稽,承首開說明, 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,不得為之 ;另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,對債務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者,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,是由債務人之住所既為戶 政事務所之住址,此為行蹤不明者依戶籍法逕為改列之措施 ,依一般郵政送達顯難達成,足認為債務人應為送達之處所 不明,屬須為公示送達之事件,不得聲請督促程序,揆諸前 開說明,債權人之請求於法不合自屬無據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8   月  13 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