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0年度司促字第5132號
債 權 人 台成鋼鐵實業有限公司
債 務 人 秉祺工程有限公司
債 務 人 賴建安
一、執行標的
㈠
債務人賴建安應向
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肆萬貳仟參佰捌拾捌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㈡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連帶給付壹拾貳萬貳仟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給付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
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二、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,提出債務人賴建安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)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