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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訂於115年9月16日(星期三)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,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。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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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730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2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73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債 務 人 吻彩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國泓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陸仟伍佰壹拾柒元,  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  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  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  (一)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,因欠費   未繳,業已拆機銷號,終止租用,至民國109年12月止,共   積欠電信費6,517元正,經催繳,未清償。   (二)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  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保權益。   (三)相關欠費子號: Y188829、00000000、00000000、00   000000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◎附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,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   內,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(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  事項表)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   省略)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 )。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   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