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95號
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 理人 雷仲達
債 務 人 玉鉦股份有限公司
兼
法定代理人 林國棟
債 務 人 廖碧玲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伍佰萬元,及自
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
二點六二計算之利息,
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四日起
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
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六個月
以上者,其超逾六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
違
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
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二、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,提出債務人最新
戶籍謄
本(記事欄勿省略),倘債務人如列有法定代理人時,請一
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以
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;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
者,應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(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
記事項表)及該法人或商號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
事欄勿省略)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否則無法核發確定
證明書)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