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24號
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勝宏
相 對 人 林金地
相 對 人 京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大為
關 係 人 伍大為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
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
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抵押權人於
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
拍
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
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
。又
上開規定,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,於最高限額抵押
權亦
準用之。
二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相對人林金地、京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於民國107年3月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為
擔保
京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對
聲請人過去、現在及將來所負之債
務清償,設定新臺幣(下同)1,485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
,並經登記在案。
嗣京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108年11月21
日向聲請人借款1,237萬元,相對人於借據到期之109年11月
21日未依約一次清償本金,尚餘本金1,237萬元及利息、
違
約金未償還,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,以資受償。
三、查聲請人上開聲請
業據提出
他項權利證明書、
抵押權設定契
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、授信合約書、連帶保證書、動用申請
書、放款資料、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。本院並於110年2
月23日(發文日期)通知相對人等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
陳述意見,相對人等
迄今未為陳述。從而,本件聲請人聲請
拍賣如附表所示不動產,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,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
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
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。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
法
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許敏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