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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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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拍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3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拍賣抵押物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司拍字第25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林金地 相 對 人 京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大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。又上開規定,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,於最高限額抵押 權亦準用之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林金地、京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於民國104年9月24日提供其所有之不動產,為擔保其對聲請 人過去、現在及將來所負之債務清償,設定新臺幣(下同) 3,0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,後於107年8月29日變更擔保 物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並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。 相對人等於108年11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1,250萬元,相對 人於109年11月21日屆期後未依約一次清償本金1,250萬元, ,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,以資受償。 三、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、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、授信合約書、連帶保證書、動用申請 書、放款主檔資料、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。本院並於 110年2月23日(發文日期)通知相對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 權額陳述意見,相對人今未為陳述。從而,本件聲請人聲 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不動產,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,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 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。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