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25號
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勝宏
相 對 人 林金地
相 對 人 京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大為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
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
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抵押權人於
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
拍
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
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
。又
上開規定,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,於最高限額抵押
權亦
準用之。
二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相對人林金地、京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於民國104年9月24日提供其所有之不動產,為
擔保其對
聲請
人過去、現在及將來所負之債務清償,設定新臺幣(下同)
3,0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,後於107年8月29日變更擔保
物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並辦畢
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。
嗣
相對人等於108年11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1,250萬元,
詎相對
人於109年11月21日屆期後未依約一次清償本金1,250萬元,
,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,以資受償。
三、查聲請人上開聲請
業據提出
他項權利證明書、抵押權設定契
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、授信合約書、連帶保證書、動用申請
書、放款主檔資料、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。本院並於
110年2月23日(發文日期)通知相對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
權額陳述意見,相對人
迄今未為陳述。從而,本件聲請人聲
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不動產,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,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
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
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。
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
法
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