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52號
聲 請 人 羅萬照
相 對 人 盛連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三益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
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
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抵押權人於
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
拍
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
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
。又
上開規定,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,於最高限額抵押
權亦
準用之。
二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相對人於民國102年12月31日向
聲請人
借款新臺幣(下同)800萬元,並約定108年12月31日償還,
利息按年利率12%計算,且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
為
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債務之清償,設定1,000
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,並經登記在案。
詎料屆期不為清償
,尚積欠800萬元及自110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
12%計算之利息,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,以資受償。
三、查聲請人上開聲請
業據提出
他項權利證明書、
抵押權設定契
約書、借款契約書、
本票、土地登記謄本等件為證。本院並
於110年5月18日通知相對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
見,相對人
迄今未為陳述。從而,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
表所示不動產,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,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
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
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。
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
法
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許敏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