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0年度司拍字第97號
聲 請 人 莊燕樺
相 對 人 多多樂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關 係 人 萬科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主 文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抵押權人於
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
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
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。次按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,將不動產讓與他人,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,亦為同法第867條所明定。
二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
關係人即
債務人萬科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8年10月19日向
聲請人借款新臺幣(下同)350萬元,約定108年12月18日償還,逾期
債務不履行賠償金70萬元,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為
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,設定新臺幣(下同)420萬元之抵押權予聲請人,並經登記在案。關係人萬科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復於108年11月15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信託予相對人,並辦妥信託登記。因借款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,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,以資受償。
三、查聲請人
上開聲請
業據提出
他項權利證明書、
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
本票2紙、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、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。本件普通抵押權既已依法登記,債務清償期業已屆至,聲請人陳稱其仍未受清償,形式上合於實行抵押權之要件。
是以,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經核
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,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
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。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
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4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