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
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訂於115年9月16日(星期三)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,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。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票字第 17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6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司票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相 對 人 玉稔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國棟 人 相 對 人 林國棟 相 對 人 廖碧玲 相 對 人 玉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棟 相 對 人 兆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棟 相 對 人 兆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棟 上列當事人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於108年9月26日所為之本票裁 定,應裁定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本票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『相對人王稔股份有限公司 、相對人王鉦股份有限公司』記載,應更正為『相對人玉稔股份 有限公司、相對人玉鉦股份有限公司』。 理 由 一、訟事件裁定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 本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(民事訴訟法第232條 第1項、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參照)。 二、經查本件原裁定原本與正本關於當事人欄記載原為『相對 人王稔股份有限公司、相對人王鉦股份有限公司』,顯係『 相對人玉稔股份有限公司、相對人玉鉦股份有限公司』之誤 載,首揭說明,自應予以裁定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