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0年度建字第14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上訴人即原告與被
上訴人交通部公路局蘇花公路改善工程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,於法定
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。
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280,219,008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3,447,291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上訴。另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,應一併補正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