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0年度建字第2號 原 告 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黃立慈律師 劉曦光律師 被 告 交通部公路局蘇花公路改善工程處(原名交通部公路總局蘇花公路改善工程處)
訴訟代理人 李元德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7日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: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中關於附表「原記載」欄所示之記載,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「更正後」欄所示之記載。 理 由 一、 按「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。」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二、查本院原判決於 兩造不爭執事項中已載明台九線蘇花公路谷風隧道新建工程(下稱谷風隧道工程)之工程總價為新臺幣(下同)92億800萬元(見不爭執事項㈡⒈), 惟在計算原告依谷風隧道工程契約施工說明書一般條款H.6可得請求之管理費補償金額時,將谷風隧道工程之契約總價92億800萬元,誤載為90億800萬元,除有顯然誤繕之情形,亦致計算結果錯誤, 爰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更正如主文所示。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法 官 張文愷 法 官 黃千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附表: | | | |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億3,135萬0,003元。 |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億3,386萬9,023元。 | | 本判決第1、2項於原告依序以新臺幣141萬8,188元、4,378萬3,334元為被告供 擔保後,得 假執行,被告如依序以新臺幣425萬4,563元、1億3,135萬0,003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 | 本判決第1、2項於原告依序以新臺幣141萬8,188元、4,462萬3,008元為被告供擔保後,得假執行,被告如依序以新臺幣425萬4,563元、1億3,386萬9,02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 | | 第2項請求之工程管理費補償金額為1億1,345萬6,669元【計算式:契約總價90億800萬元之2.5%÷原工 期日數1,735天所得金額×展延日數(53+162.1+273+198+166+22)=113,456,669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 | 第2項請求之工程管理費補償金額為1億1,597萬5,689元【計算式:契約總價92億800萬元之2.5%÷原工期日數1,735天所得金額×展延日數(53+162.1+273+198+166+22)=115,975,689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 | | 1億3,135萬0,003元(計算式:113,456,669元+17,893,334元=131,350,003元) | 1億3,386萬9,023元(計算式:115,975,689元+17,893,334元=133,869,023元) | |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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