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0年度建字第2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交通部公路局蘇花公路改善工程處(原名交通部公路總局蘇花公路改善工程處)
上列
上訴人與被
上訴人即原告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部分不服,並提起上訴。查
本件上訴人上訴之
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億2,418萬7,240元【計算式:(425萬4,563元-398萬5,337元)+(1億3,386萬9,023元-995萬1,009元)】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64萬5,144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
法 官 張文愷
法 官 黃千瑀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