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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聲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2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溢收裁判費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聲更字第1號 聲 請 人 瑩達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洋 聲 請 人 宇春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洋 相 對 人 吉富農綠金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正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,聲請人聲請退還溢繳之裁判 費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返還聲請人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佰零捌萬柒仟貳佰元。 理 由 一、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,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90號請求給付價金事件,聲請人提起 第二審上訴,因聲請人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本院即於民國 108 年3 月2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如數繳納 ,因聲請人未依限繳納,故本院於108 年4 月16日裁定駁回 聲請人之上訴,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,經最高法院於109 年 3 月26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抗告確定在案。聲請人以上開給 付價金事件既經本院以未依限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為由而駁回 聲請人之上訴,兩造間上開給付價金事件亦已告終結,聲請 人前於補費期限後溢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87,200 元,茲依 聲請人之聲請退還溢繳之裁判費。 三、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恬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