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5號
原 告 金碼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秋蔘
訴訟代理人 吳偉豪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宏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1,612,8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,03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,逾
期未繳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
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
書記官 鄒明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