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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5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7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補繳裁判費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補字第155號 原   告 金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秋蔘 訴訟代理人 吳偉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)1,612,8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,03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,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7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7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鄒明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