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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8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8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補繳裁判費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補字第182號 原   告 嘉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文濱 上列原告與被告泉鄉雅舍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清償房屋款事件,原 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,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 同)2,233,836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,176元,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裁判費22,676元。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 繳,逾期不繳,本院得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8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庭 法 官 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8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葉宜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