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0年度補字第197號
原 告 蘇宗焜
劉念慈
被 告 讓讓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
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
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7,290,091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3,2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。另請一併提出
被告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公司負責人最新之
戶籍謄本(需記載生日、身分證字號、住址等
年籍資料、記事欄勿省略)到院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