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0年度補字第246號
原 告 陳靖忠
被 告 高鈺芳
緯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
不當得利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
裁判費。查
本件原告聲明為:㈠、
被告應
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120,123元及法定
遲延利息;㈡、被告應將坐落宜蘭縣○○鄉○○段00000○00000地號土地(下稱
系爭土地)所有
地上物拆除,並騰空返還與原告;㈢、被告應禁止再以任何形式占有使用系爭土地。
上開㈡、㈢之請求係在排除並防止被告對原告系爭土地
所有權之妨害狀態,訴訟目的一致,屬競合關係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即依系爭土地之價值核定為8,181,250元【計算式:公告土地現值25,000元/㎡×327.25㎡(系爭土地面積116㎡+211.25㎡)=8,181,250元】;㈠之請求則係附帶依
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就
無權占有系爭土地
期間受有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,賠償原告所受同額損害,依同前法條第2項不併算其價額。是本件
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,181,25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,081元。扣除原告已繳1,330元後,尚不足80,75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
法 官 張軒豪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