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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2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補繳裁判費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10年度補字第36號 原   告 譽誠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易儒 原   告 人文首富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助銘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133,89 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,28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並應依限具 狀更正民事起訴狀當事人欄原告人文首富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 人之姓名為狀末具狀人欄簽章之林美華。逾期不補繳裁判費,即 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建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