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6號
原 告 譽誠
不動產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謝易儒
原 告 人文首富建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美華
上列原告與
被告張助銘間請求給付居間
報酬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133,89
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,28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並應依限具
狀更正民事
起訴狀當事人欄原告人文首富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
人之姓名為狀末具狀人欄簽章之林美華。逾期不補繳裁判費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
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
書記官 陳建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