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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訂於115年9月16日(星期三)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,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。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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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3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補繳裁判費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10年度補字第37號 原   告 玖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清海 被   告 日禾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5萬2,600元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9,3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另請原告一併補正提出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到院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民事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婉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