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0號
原 告 環全交通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治皜
訴訟代理人 蕭世駿
本件原告與
被告林懷恩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45,78
1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,3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
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
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。另請一併提出原告環全交通股份有限公司
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
法定代理人、被告林懷恩之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到院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
民事庭 法 官 董惠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
書記官 林恬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