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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2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補繳裁判費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10年度補字第40號 原   告 環全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治皜 訴訟代理人 蕭世駿 本件原告與被告林懷恩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45,78 1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,3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 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另請一併提出原告環全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、被告林懷恩之最新 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到院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民事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恬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