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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4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2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補繳裁判費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10年度補字第41號 原   告 林宜璇 訴訟代理人 賴宇宸律師 被   告 米拉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軍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遲延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94,317元,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9,8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憶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