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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2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補繳裁判費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10年度補字第42號 原   告 友德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土杉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禾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前 聲請支付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81,532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390 元,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 裁判費500 元,尚應補繳5,890 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 內補繳,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庭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佩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