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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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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2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補繳裁判費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10年度補字第49號 原   告 振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秉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城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 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,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1,608,863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,939元,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裁判費16,439元。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 補繳,逾期不繳,本院得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庭 法 官 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葉宜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