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9號
原 告 振堃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秉祥
上列原告與
被告城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
原告
聲請對被告核發
支付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
期間內提出
異議,
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1,608,863 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6,939元,扣除前繳支
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裁判費16,439元。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7 日內
補繳,逾期不繳,本院得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
民事庭 法 官 伍偉華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
書記官 葉宜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