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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2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補繳裁判費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10年度補字第54號 原   告 盟立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弘 訴訟代理人 林文凱律師       蔡佩均律師       宋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力信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返還工程款 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 同)12,290,44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,240 元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本院得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10   年  2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庭 法 官 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葉宜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