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1號
原 告 春龍開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翁慶鈞
訴訟代理人 李聖鐸
律師
本件原告與
被告蔡雅雯間請求確認
違約金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
000,0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,7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
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
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。另請一併提出原告春龍開發興業股
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
法定代理人翁慶鈞、
被告蔡雅雯之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到院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
民事庭 法 官 董惠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
書記官 林恬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