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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7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3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補繳裁判費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10年度補字第71號 原   告 春龍開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慶鈞 訴訟代理人 李聖鐸律師 本件原告與被告蔡雅雯間請求確認違約金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 000,0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,7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另請一併提出原告春龍開發興業股 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翁慶鈞、 被告蔡雅雯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到院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民事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恬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