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2號
原 告 延倫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焦延年
訴訟代理人 林瑞陽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平洋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96,
10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,8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即
駁
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
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
書記官 鄒明家